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9條
連結機關申請應用資訊連結系統,應符合提供機關規定格式,並備下列文 件向提供機關提出:

一、申請表。

二、各類需求資料項目表。

三、使用戶役政資訊管理規定。

四、資料交換安全協議書。

前項規定格式,由內政部公告之。

第一項使用戶政資訊管理規定,應敘明下列事項:

一、使用資料之目的及資料安全管制作業。

二、定期督考查核及配合提供機關實施稽核作業之具體程序,且每半年至 少辦理一次內部稽核。

三、使用者查詢資料之具體作業程序。

四、處理個人資料之保密措施。

五、對於取得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當事人權益 受損時應負之責任。

六、使用者違反規定時應負之責任。

七、使用完成後資料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