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5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應載明被查詢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戶籍地行政區或戶籍地址、申請事由,並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為之 。但戶籍登記申請書、簿冊、卡片與檔存證明文件等資料,應向保管資料 之戶政事務所為之。

戶政事務所得提供跨管轄區域戶籍資料。

戶政事務所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審核各機關之申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