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4條
申請機關申請提供書面戶籍資料、人口統計資料或申請查對、抄錄戶籍資 料,應以書面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但遇有緊急情形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情形,申請機關應於申請後七日內補提申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