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2條
本辦法提供資料之種類如下:

一、書面戶籍資料:指現戶戶籍資料、除戶戶籍資料、日據時期戶口調查 簿資料、戶籍登記申請書、證明書、檔存證明文件、簿冊及卡片。

二、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項目經電腦處理之個人及全戶資 料檔案。

三、人口統計資料:指依據戶籍登記之現住人口或依戶籍登記申請書記載 事項,編製戶口統計資料,依統計期間可分月統計資料、季統計資料 及年統計資料。

四、親等關聯資料:指戶政機關依據戶籍資料連結親屬關係,依規定提供 之親屬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