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16條
連結機關違反第九條資訊管理規定者,提供機關應即以書面通知限定相當 期間改善,並得暫停其連結作業。

前項改善期間最長不得逾半年。

第一項之連結機關屆期未改善,情節重大者,提供機關應即停止其連結作 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