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15條
連結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書面通知提供機關:

一、承辦人員及單位主管異動時,應於異動後七日內通知提供機關備查。

二、終止連結作業時,應於終止日前一個月內通知提供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