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13條
提供機關及連結機關應保存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日誌。連結機關應定期稽核 ,遇有缺失時,應即檢討改善。

提供機關對連結機關實施稽核時,連結機關應密切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