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及親等關聯資料辦法  ( 104 年 09 月 09 日)
第12條
連結機關應於提供機關核准申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取回申請之電磁紀錄 戶籍資料,連結機關對於取得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應設定存取與使用權限 及管理程序。

提供機關應於期限屆滿時刪除連結機關申請之電磁紀錄戶籍資料。但連結 機關因特殊事故無法取回,於到期日前通知提供機關經同意者,得延長保 留資料期限,最長不得逾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