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9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初領、補領、換領或全面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切實核對查 明本人戶籍資料、歷次相片影像資料及人貌,並將相片影像列印於國民身 分證。核對本人容貌產生疑義時,應查證其他附有相片之證件或相關人證 等方式,以確定身分。

未滿十四歲者請領國民身分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初領或補領國民 身分證,應核對本人人貌。

請領國民身分證,因特殊情形,經戶政事務所許可者,得免列印相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