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7-1條
統一編號有重複或錯誤之情事,經戶政事務所查明屬實者,應即通知應更 正之當事人重新配賦或更正。重新配賦新號者,得自行挑選號碼。經通知 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得逕予配賦新號或更正,於登記後通知其換領國 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

統一編號重複當事人之一方自願重新配號,得予以重新配賦;雙方當事人 均無意願重新配號,戶政事務所應更正配賦在後者;無法分辨配賦之先後 ,應更正出生在後者。

當事人統一編號重新配賦或更正後,申請換發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或請 領戶籍謄本者,免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