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6條
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及初設戶籍登記,應配賦統一編號。

恢復戶籍、撤銷或廢止初設戶籍登記後再經核准定居、回復國籍或撤銷國 籍之喪失者,除統一編號與他人重複或錯誤外,應沿用原配賦之統一編號 ,原無配賦者或統一編號為九碼者,應配賦統一編號。

原有戶籍之旅外國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九碼者,其申請配賦統一編 號,由出國前最後戶籍地戶政事務所配賦。但同時恢復戶籍者,由受理戶 政事務所配賦統一編號。

戶政事務所辦理設立或分立新戶,應核發戶口名簿,並配賦戶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