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4條
戶政事務所同日受理同一申請人二次以上補領國民身分證申請時,應自受 理第二次申請時起,核發臨時證明書(如附件一),並於次一上班日製作 核發國民身分證。

已補領國民身分證者,其原國民身分證經戶政事務所發現,應即截角(如 附件二)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