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36條
相片影像檔之管理督導,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戶政事務所各級主管應隨時督導相關業務及機房人員,不定期抽查保 存、調閱、利用及管理情形,並製作書面抽查紀錄列管。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戶政事務所保存及管理情形,列為業務督 導重點項目,加強列管查核。

三、中央主管機關應不定期抽查相片影像檔資料庫之保存、調閱、利用及 管理情形,並督導連結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戶政事務所之 利用及管理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