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30條
戶政事務所應每月統計國民身分證核發數量及空白國民身分證、膠膜之使 用、作廢、遺失核銷、結餘數量,編製月報表於次月五日前送直轄市、縣 (市)政府審核查考。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將前項月報表於每月十日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戶政事務所將收回之國民身分證及該所列印錯誤、污損等作廢之空白國民 身分證、膠膜,均予截角,並一併列冊,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彙整 集中銷毀,於銷毀前應專人集中保管,並將銷毀情形層報中央主管機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