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8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置國民身分證製發及電腦控管系統,空白國民身分證及 膠膜交貨時,登錄於電腦系統,辦理驗收及審核,並通報各直轄市、縣( 市)政府。

直轄市、縣(市)政府登錄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點交後,通報所轄戶政 事務所。

空白國民身分證及膠膜展開並登錄後,置入保險櫃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