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1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五、相片。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十四、空白證編號。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長統號。

三、戶別。

四、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五、戶籍地址。

六、編號。

七、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八、流水號。

九、條碼。

十、頁次。

十一、核發機關。

十二、稱謂。

十三、出生日期。

十四、姓名。

十五、統一編號。

十六、父姓名。

十七、母姓名。

十八、父統號。

十九、母統號。

二十、配偶姓名。

二十一、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二十二、役別。

二十三、出生地。

二十四、出生別。

二十五、記事。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 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 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