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條
國民身分證記載項目如下:
一、姓名。
二、統一編號。
三、出生日期。
四、發證日期(含發證直轄市、縣(市)別及初領、補領或換領註記)。
五、相片。
六、性別。
七、父姓名。
八、母姓名。
九、配偶姓名。
十、役別。
十一、出生地。
十二、戶籍地址。
十三、統一編號條碼。
十四、空白證編號。
十五、膠膜號。
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下:
一、戶號。
二、戶長統號。
三、戶別。
四、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五、戶籍地址。
六、編號。
七、初領、補領或換領日期。
八、流水號。
九、條碼。
十、頁次。
十一、核發機關。
十二、稱謂。
十三、出生日期。
十四、姓名。
十五、統一編號。
十六、父姓名。
十七、母姓名。
十八、父統號。
十九、母統號。
二十、配偶姓名。
二十一、原住民身分及族別。
二十二、役別。
二十三、出生地。
二十四、出生別。
二十五、記事。
前二項之日期,應以國曆年、月、日記載。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無記載事項,應分別於該欄內劃記單橫
線或空白。但戶口名簿記載項目如有變更或刪除時,除另有規定外,應同
時換領戶口名簿,不得人工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