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20條
國民因喪失或被撤銷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繳回原國民身分 證,由戶政事務所截角後收回。

戶口名簿因申請換領或全戶有本法第六十二條之情事者,應收回註銷。但 戶政事務所得依當事人之申請,將原戶口名簿作成註銷之標示後退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