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17條
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未全 面換發前仍屬有效。

因前項情形,向戶籍地所在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屬任一戶政事務所 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或申請換領戶口名簿且無其他戶籍資料異動者,免 繳納規費。但因申請各項戶籍登記須同時換領,或跨直轄市、縣(市)換 領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者,應繳納規費。

前項情形,由戶長或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者,無須書面委託 ;由戶內人口代為申請換領戶口名簿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