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14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 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 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