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
換領國民身分證應備妥下列文件:
一、國民身分證正本。
二、最近二年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一張或數位相片(規格如附件三)。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繳交相片或數位相片,直接列印該檔存相片製作
國民身分證:
一、依本法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由本人親自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二、有本法第六十條第三項情事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三、因戶政人員作業錯誤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四、因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或縣(市)改制,申請換領國民身分證。
五、前項第二款相片影像檔建檔日期在二年內,並經戶政事務所核對人貌
相符。
六、配偶死亡委託他人換領國民身分證。
七、因配偶、父母或養父母改姓、名或姓名,致當事人須換領國民身分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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