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法  ( 106 年 06 月 29 日)
第13條
受理國民身分證補領申請,戶政事務所應先辦理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並登 錄網站。

非上班時間國民身分證掛失作業,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戶政資訊服務廠商 辦理。

國民身分證經掛失完成後,暫時停止其效力;國民身分證遺失者,應依本 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申請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