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資料通報辦法  ( 104 年 09 月 02 日)
第5條
本部依前條取得死亡資料後,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將死亡者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下簡稱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 與本部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比對符合後,再下傳其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提供之資料死亡者無統一編 號、統一編號有錯漏或無法比對時,留存於異常資料檔,並以網路傳 輸回饋司法院、衛生福利部、法務部、國防部查核。

二、同一週期內同一人有多筆更新資料時,以最後一筆傳送本部,本部再 下傳戶政事務所。

三、將死亡資料下傳戶政事務所後,同一人之通報資料有更新時,鄉(鎮 、市、區)戶政資訊系統資料庫中應保留原有資料檔及更新資料檔。

四、下傳死亡資料應註明傳送下傳日期、資料區間日期及頁數,並於最末 頁註記完字。

戶政事務所應於每個工作日執行戶政資訊系統接收通報。該日無通報死亡 資料,資訊系統自動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