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政規費收費標準  ( 104 年 07 月 27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戶籍法第六十九條及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

第2條
戶政事務所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核發中文、英文戶籍謄本及戶籍檔案原始 資料影本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閱覽戶籍資料:每次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二、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三、英文戶籍謄本: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同一次申請二份以上者,自 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四、戶籍檔案原始資料影本: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第3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國民身分證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初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二、換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五十元。

三、補領國民身分證:每張收費新臺幣二百元。

四、提供過世親屬國民身分證之相片影像電子檔光碟:每份新臺幣一百元 。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國民身分者,免收規 費。

第4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戶口名簿,其初領、補領、換領之收費數額每份新臺幣三 十元。

政府機關辦理行政區域調整、門牌整編作業而須換領戶口名簿者,免收規 費。

第5條
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其收費數額如下:

一、戶政機關提供戶口統計資料,每張收費新臺幣十元。

二、提供電子資料檔之收費依資料量核計,以百萬位元組(Mega Byte , 以下簡稱 MB) 為計價單位,申請之統計項目資料量不足五十 MB 者 ,收費新臺幣一千元;五十 MB 至不足一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一千 五百元;一百 MB 至不足五百 MB 者,收費新臺幣二千五百元;五百 MB 以上者,收費新臺幣三千五百元。

公私立學校申請戶口統計資料供教學研究、教育宣導或學生撰寫論文者, 得折半收費;政府機關及民意機關為業務需要申請者,免收規費。

第6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英文 結婚證明書或離婚證明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百元。

戶政事務所發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或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 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7條
戶政事務所核發親等關聯資料之收費數額每張新臺幣三十元。同一次申請 二份以上者,自第二份起每張收費新臺幣十五元。

第8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第六條自中 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