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規費收費標準  ( 106 年 06 月 13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內政部核發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收費數額如下:

一、歸化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二、喪失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回復國籍許可證書: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四、中華民國國籍證明:每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

於國外申請喪失國籍或核發國籍證明者,前項喪失國籍許可證書規費每張 收費美金四十七元,美金光票六十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 幣五千五百元,日幣光票六千三百元。國籍證明規費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 元,美金光票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 ,日幣光票五千五百元。

第3條
國籍許可證書污損或滅失者,申請人得向內政部申請換發或補發,規費每 張收費新臺幣一千元。於國外申請者,每張收費美金四十一元,美金光票 五十三元。但在日本地區申請者,每張收費日幣四千七百元,日幣光票五 千五百元。

第4條
國籍許可證書、國籍證明規費由申請歸化、喪失、回復國籍或國籍證明機 關受理代收後,層轉內政部繳庫。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