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 100 年 09 月 14 日)
第3條
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在臺灣地區者: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合法停留者,或經廢止臺 灣地區戶籍尚未離境者,親自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 出國及移民署)提出申請。

二、申請人在大陸地區者:應向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之機構或依第二 項規定委託之民間團體(以下簡稱權責機構)在大陸地區分支機構申 請。未設立分支機構前,由其在臺灣地區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向入 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其在臺灣地區無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者,得委託 他人或以掛號郵寄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

三、申請人在香港或澳門者:應向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 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申請,由入出國及移民署派駐之人員審查後核轉入 出國及移民署辦理。

四、申請人在海外地區者:應向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 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申請。駐外館處有入出國及移 民署派駐審理人員者,由其審查;未派駐審理人員者,由駐外館處指 派人員審查後,均由駐外館處核轉入出國及移民署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