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 100 年 09 月 14 日)
第2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在臺灣地區原設有戶籍人民於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 用大陸地區護照,致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

前項所定適用對象,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取得臺灣地區人民身分後,再次 轉換為大陸地區人民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