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臺原有戶籍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回復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許可辦法  ( 100 年 09 月 14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之 二第二項規定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