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9條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其外僑居留證之 居留事由為依親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證明文件。

我國國民之配偶,依本法第三條、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與我國國民婚姻 關係持續三年以上者,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明文件。

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者,其申請歸化,得免附前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證 明文件。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前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所得、動產或 不動產資料,得由戶政事務所代查。

依本法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歸化者,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證明文件已登 錄於戶政資訊系統國籍行政作業者,得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