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3條
本法所稱無國籍人,指任何國家依該國法律,認定不屬於該國國民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為無國籍人:

一、持外國政府核發載明無國籍之旅行身分證件。

二、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泰國、緬甸、印 尼、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持有載明無國籍之外僑居留證。

三、其他經內政部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