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19條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稱各該機關,指有權進用該公職人員之機關。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所定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 國公職之規定,於外國人取得我國國籍,仍保留外國國籍者,亦適用之。

本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及第二項所列職務之人員,由各該管主管機關認 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