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18條
依本細則規定應繳附之文件由外國駐我國使領館或授權代表機構製作或驗 證者,應經外交部驗證;其在國外作成者,應經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 驗,但依第二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向駐外館處申請,送外交部轉內政部 許可者,免經外交部複驗。

前項文件為外文者,應一併檢附經外交部驗證、駐外館處驗證及外交部複 驗或由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