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籍法施行細則  ( 106 年 06 月 08 日)
第11條
外國人申請歸化,未能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於期限內提出喪失原有國 籍證明者,至遲應於屆期三十日前檢附已向原屬國申請喪失原有國籍之相 關證明文件申請展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