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9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申請更改姓名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載有原姓名之證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出世或還俗之證明。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服務機關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