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7條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各款規定申請改姓之證明文件如下:

一、依第一款規定申請者,為被認領、撤銷認領之證明文件。

二、依第二款規定申請者,為法院裁判書及確定證明書之證明文件,養子 女為成年人得以終止收養書約為證明文件。

三、依第三款規定申請者,為足資證明家族正確姓氏之文件。

四、依第五款規定申請者,為其依法改姓之證明文件。

前項證明文件有戶籍資料可稽者,由戶政機關查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