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5條
國民之本名或外國人、無國籍人之中文姓名未使用本條例規定辭源、辭海 、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或該文字屬 教育部異體字字典所列之異體字,當事人得申請更正為上述字(辭)典所 列通用文字、正體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