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2條
國民於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時,應確定其本名依法登記。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中華民國(以下簡稱我國)國籍,或與我國國 民結婚,於辦理結婚登記時,應以書面確定其中文姓名;其子女之中文姓 名,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依前項取用之中文姓名,得以其中文原名或外文音譯方式為之。

外國人、無國籍人為我國國民之配偶,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時,其中文姓名 應以我國國民戶籍資料之配偶姓名為準。

外國人、無國籍人申請歸化我國國籍,於許可前與我國國民結婚,其中文 姓名應以申請歸化時之姓名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