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施行細則  ( 104 年 11 月 18 日)
第11條
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更正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 件上之姓名者,應填具申請書,敘明證件上姓名與本姓名不符原因,並檢 附戶籍謄本、含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或足資證明二名同屬一人之文件及應 更正姓名之學歷、資歷、執照、財產及其他證件,分別申請原發證機關或 其主管機關改註或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