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4條
臺灣原住民及其他少數民族之傳統姓名或漢人姓名,均得以傳統姓名之羅 馬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外國人、無國籍人於歸化我國取用中文姓名時,得以原有外文姓名之羅馬 拼音並列登記,不受第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