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條例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2條
辦理戶籍登記、申請歸化或護照時,應取用中文姓名,並應使用辭源、辭 海、康熙等通用字典或教育部編訂之國語辭典中所列有之文字。

姓名文字未使用前項所定通用字典或國語辭典所列有之文字者,不予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