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籍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9-1條
本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應為初設戶籍登記者,有下列情事之一,戶 政事務所應通知內政部移民署:

一、未居住國內。

二、申請初設戶籍地址不得設籍。

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八條之二第六款逕為初設戶籍登記後,應通知該 戶戶長或房屋所有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