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7條
各機關需用戶籍資料,得請戶政機關提供或自行抄錄、查對。

前項需用戶籍資料機關已建置電腦化作業者,應依規定申請與戶政資訊系 統連結,取得戶籍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