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5條
戶政事務所應於接獲入出國管理機關之當事人出境滿二年未入境人口通報 時,通知應為申請之人限期辦理遷出登記;未依限辦理遷出登記者,戶政 事務所於查核當事人戶籍資料後,得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逕行為之,並 通知應為申請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