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3條
依本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查記教育程度,應依各級中等以上學校通報之畢( 結)業及新生教育程度查記名冊、當事人之申請、戶政人員口頭查詢或相 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逕為註記。

前項教育程度註記資料,免填學校及科、系、所、院或學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