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總則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

一、共同生活戶: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

二、共同事業戶: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 、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

三、單獨生活戶: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

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 稱者,應標明其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