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28條
未辦理戶籍登記區域初次辦理戶籍登記,由戶政事務所依戶口清查資料登 錄於電腦系統,另以副本按村(里)合訂,彙送直轄市、縣(市)政府備 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