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籍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22條
戶籍登記事項,應登記於戶籍登記資料有關欄位或有關之戶內,並均載明 其事由及日期。戶長有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 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登記時,該戶籍登記資料列為除戶備份保存。

前項因戶長變更、死亡、死亡宣告、遷出、分(合)戶、住址變更、撤銷 戶籍或廢止戶籍,列為除戶時,戶內尚有設籍人口者,應由該項登記之申 請人,擇定戶內具行為能力者一人繼為戶長;戶內設籍人口均為無行為能 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應由最年長者一人繼為戶長。

戶長經戶政事務所依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之一或第四十八條之二 規定逕為死亡、死亡宣告、遷出、住址變更、撤銷戶籍或廢止戶籍之登記 ,並列為除戶時,應依前項規定擇定一人繼為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