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  戶籍登記 (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16條
戶籍登記事項錯誤,係因申報資料錯誤所致者,應由申請人提出下列證明 文件之一,向戶籍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更正;戶籍地戶政事務所並依前條規 定辦理:

一、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二、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三、各級學校、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四、公、私立醫療機構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五、國防部或其所屬相關機關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籍資 料證明書。

六、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裁判、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 ,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七、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