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戶口調查及統計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70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為辦理戶籍登記,得先清查戶口。

第71條
戶政事務所得派員查對校正戶籍登記事項。

第72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查記十五歲以上人口之教育程度。

第73條
各級中等以上學校應每年編造當年畢(結)業及新生名冊,通報中央主管 機關。但國民中學新生名冊,得免通報。

第74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應分製各種統計表。

前項統計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戶政事務所應按期層送 該管上級機關;必要時,得辦理其他戶口統計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