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罰則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77條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 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