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罰則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75條
意圖供冒用身分使用,而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前項偽造、變造之國民身分證者,亦同。

將國民身分證交付他人,以供冒名使用,或冒用身分而使用他人交付或遺 失之國民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