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  戶籍資料之申請及提供 ( 104 年 01 月 21 日)
第69條
人民依本法請領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戶籍謄本、結婚證明書、離婚證 明書、婚姻紀錄證明書、遷徙紀錄證明書、姓名更改紀錄證明書、戶籍檔 案原始資料影本、親等關聯資料、戶口統計資料、申請閱覽戶籍資料,應 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